公司股权转让,两者之间是平价转让,但是财务报表上有未分配利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2:29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50
国税发[2009]85号文件中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摘要如下: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5、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54
不交,应该是实际收到分红的时候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52
国税发[2009] 85号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权转让的文件精神,总结如下:
1,登记之股份权益交易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企业的变化,负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应递交报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扣缴)申报,并举行了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发行税务机关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行政部门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的个人股东变更病例报告表(表式设计,并在各省由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股权企业的变化是设在当地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管理,评估和检查的股权转让涉税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被依法追究法律。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仔细审查,以确定是否该股权转让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行为,无论是理性的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宣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奇偶校验和廉价转让等),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享有批准。
5,税务机关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部控制机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底帐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门门登记管辖下的企业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进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访问信息,评估和审计,税收征管的仓储和反馈检查链接,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53
国税发[2009]85号文件中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摘要如下: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5、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49
国税发[2009] 85号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权转让的文件精神,总结如下:
1,登记之股份权益交易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企业的变化,负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应递交报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扣缴)申报,并举行了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发行税务机关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行政部门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的个人股东变更病例报告表(表式设计,并在各省由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股权企业的变化是设在当地的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管理,评估和检查的股权转让涉税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被依法追究法律。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仔细审查,以确定是否该股权转让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行为,无论是理性的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宣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奇偶校验和廉价转让等),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享有批准。
5,税务机关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部控制机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底帐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门门登记管辖下的企业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进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访问信息,评估和审计,税收征管的仓储和反馈检查链接,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7:52
不交,应该是实际收到分红的时候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