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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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5:5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款所述,对于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员,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其一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其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并非仅仅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曾有过前科记录。即便无前科记录,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那么他们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对于无前科记录的人士而言,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