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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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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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8:13
根据《台州市*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衢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给予50%的奖励(与其他补助*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认定为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在台州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台州产业发展*导向;
(四)企业从事研发或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服务业1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