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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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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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9:11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条款有以下几种:
1.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再婚。因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无效。
2.
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理,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若日后,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直接抚养方难以支付子女高额的医疗费,这时候,可以突破上述约定,要求对方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3.自愿放弃探视权。虽然是自愿放弃,但探视权是一种双向性权利,同时,探视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4.
处分他人的财产。例如,房子并不在双方名下,而是在一方父母名下,最常见的就是家庭拆迁中,有时候父母可能会口头允诺,日后房子下来后给自己的子女,但房子再双方离婚时并没有下来或者并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于是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子进行了处分,这种约定除非得到父母的追认,否则无效。
5.
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仅是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要防止夫妻二人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即使有这种约定,第三人仍可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当然,夫妻一方如果承担债务后,可凭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和法院文书再向另一方追偿,所以对双方还是有效的。
6.
限制继承权。例如,双方约定,一方离婚后和别人再婚所生育的子女,无权继承财产,这种约定无效!因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放弃。
7.限制生育。例如,离婚后,不得再和他人生育子女,因限制生育权,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