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受托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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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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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33
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条件、职责以及支付日常管理费的方式。在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后,双方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需满足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至少有5名拥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拥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且至少有三个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经验以及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受托管理机构需确保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并严格遵循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派遣代表监督基金投向;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至基金账户;将基金分红、退出等资金及时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进行创业投资备案管理。
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费用按照年支付,以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采用超额累退方式。具体比例为: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27
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条件、职责以及支付日常管理费的方式。在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后,双方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需满足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至少有5名拥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拥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且至少有三个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经验以及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受托管理机构需确保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并严格遵循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派遣代表监督基金投向;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至基金账户;将基金分红、退出等资金及时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进行创业投资备案管理。
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费用按照年支付,以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采用超额累退方式。具体比例为: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