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脱贫攻坚集中供水个别村民欠我自来水费1800多元,怎么保护自已合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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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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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6:30
可以进行说服教育,不行则请示相关单位,走法律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水费征收 方式,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甘 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费的征收对象为在金川区范围内 取用农业用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其他用水 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费是指对在金川区范围内取用农 业用水(含地表水、地下水)所产生的计量水费。
第四条 区水务局对全区农业水费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管,各镇 水务管理所负责所辖灌区范围内水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水费的征收
第五条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价 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农业水费按计量收费。
第七条 分类水价在执行时,由各镇政府和用水户准确核定灌溉面积、水量。
第八条 对计量水费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初始水权 和每年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各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总量,凡超过定额 的水量,实行累进加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水价标准。
第九条 农业水费征收要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终结 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全年灌溉结束后于 12 月底前完成结 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由农民用水户协 会或用水户收取水费,水管单位以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为单位 统一进行结算,开票到用水户。水管单位要出具正式水费收费发票。
第十一条 不断探索推行集中收费模式,通过收费大厅或收费 窗口、POS 机、网上银行等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第十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水管单位负 责斗口(井口)以上供水管理、水量计量;农民用水户协会、厂矿 农场负责斗口(井口)及其以下用水管理,做好分时到户、分水到 田工作,统计确定各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按期向水管单位足额缴付水费,不得以 任何方式欠缴、少缴水费。
第十四条 各水管单位要落实“公开配水面积、公开配水时间、 公开配水流量、公开水价标准、公开收费额度,接受上级单位和群 众监督”的“五公开二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用水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设 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应交水费、水费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水资源管理举报制度,设立水费征收咨询和监 督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 有关用水和水费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投诉事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6:33
可以进行说服教育,不行则请示相关单位,走法律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水费征收 方式,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甘 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费的征收对象为在金川区范围内 取用农业用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其他用水 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费是指对在金川区范围内取用农 业用水(含地表水、地下水)所产生的计量水费。
第四条 区水务局对全区农业水费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管,各镇 水务管理所负责所辖灌区范围内水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水费的征收
第五条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价 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农业水费按计量收费。
第七条 分类水价在执行时,由各镇政府和用水户准确核定灌溉面积、水量。
第八条 对计量水费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初始水权 和每年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各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总量,凡超过定额 的水量,实行累进加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水价标准。
第九条 农业水费征收要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终结 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全年灌溉结束后于 12 月底前完成结 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由农民用水户协 会或用水户收取水费,水管单位以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为单位 统一进行结算,开票到用水户。水管单位要出具正式水费收费发票。
第十一条 不断探索推行集中收费模式,通过收费大厅或收费 窗口、POS 机、网上银行等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第十二条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水管单位负 责斗口(井口)以上供水管理、水量计量;农民用水户协会、厂矿 农场负责斗口(井口)及其以下用水管理,做好分时到户、分水到 田工作,统计确定各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按期向水管单位足额缴付水费,不得以 任何方式欠缴、少缴水费。
第十四条 各水管单位要落实“公开配水面积、公开配水时间、 公开配水流量、公开水价标准、公开收费额度,接受上级单位和群 众监督”的“五公开二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用水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设 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应交水费、水费余欠及结算清退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水资源管理举报制度,设立水费征收咨询和监 督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 有关用水和水费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投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