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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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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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00:29
最高检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是人民*发现证据不符合起诉要求的话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而且,*机关每一次补充侦查的这项工作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也可以由*自行完成。
一、最高检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1、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长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其实补充侦查的程序,时间、次数这些都特别的好理解,在实操过程中也很简单。及时补充侦查也是人民*通过法律制度在纠正*机关的调查问题,在有效防止*机关犯错误的同时,又能进一步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补充侦查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