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案例及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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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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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08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8日,市民吴某因身体不适,到甲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非淋菌性尿道炎。此后,吴某在该医院接受治疗一个多月。治疗期间,医院多次应用了氟康唑和胸腺肽两种药物,药价共计2061.60元。同年8月,吴某被该院诊断为前列腺炎。得到这个消息,吴某感到很诧异。8月13日,吴某到南京市某大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前列腺炎。吴某认为,甲医院存在误诊,耽误了自己的治疗,并让自己多支付了医药费用,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那么,甲医院的行为有无过错?谁该为此大药方买单?
[案情分析]
本案中,吴某到甲医院挂号就诊,医患双方之间就依法形成了卫生法律关系。吴某和甲医院都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吴某有权得到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他必须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甲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也有权收取必要的医疗费用,这就是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和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吴某的生命健康权利、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必要的医疗费。
在卫生法学上,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根据卫生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卫生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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