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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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0:23
做行政处罚前告知事项包括处罚事实、措施、处罚的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申诉及复议的权利等。行政机关对违法个人进行处罚之前,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告知以上事项。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发起行政诉讼。一、做行政处罚前告知事项有哪些?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哪些情况下对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哪些情况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对于违法个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方式,在处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告知一些事项,这是法定义务,需要告知的事项有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