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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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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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22:22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要求。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获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相关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第九条对此有详细规定。班车客运需按照许可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途经城镇时需在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六年,如需延续,需重新申请。班线经营者需在许可期内持续提供规范的服务,终止经营需提前30日提出并经原许可机关同意,第十条对此有说明。
包车客运需按照约定路线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只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包车任务可以例外,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要求。旅游客运分为定线和非定线,定线旅游按班车管理,非定线按包车管理,第十二条对此做了阐述。
农村客运鼓励采取区域经营和循环运行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农村客运的运营模式。同时,对客运经营者的禁止行为有明确规定,如坑骗旅客、站外揽客等,见第十四条规定。
客运经营者需要与驾驶人签订合同并建立档案,第十五条规定了驾驶人管理。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承包经营需有书面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了班线承包的相关内容。
在发车前,客运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由相应的主体负责,第十七条规定了安全检查责任。同时,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有责任拒绝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第十八条规定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车辆维护和管理是重要环节,第十九条强调了车辆维护档案的建立和采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安全监控。车辆定期检测是强制要求,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检测和证件携带的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承担紧急运输任务,并可能得到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这些责任和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