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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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1:12
保险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确保其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其中,保险公司需定期编制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由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内容涵盖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外部独立机构意见、基本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部风险管理说明、最低资本、实际资本以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重要信息。每年结束后,需经审计后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的报送同样遵循规定时间,而当公司偿付能力在非定期报告日出现不足,董事会和管理层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并采取措施改善。保险公司还需在遇到重大不利偿付能力事项,如投资损失、重大赔付等,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对于有多个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规定要求的报告责任。此外,境外子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需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报告频率,并监督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吴定富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