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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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1:11
中国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五章,强调了对其监督的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方式采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通过审查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每季度结束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执行监管措施的情况。保险公司根据偿付能力状况被分为不足类(低于100%充足率)、充足I类(100%~150%)和充足II类(高于150%),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不作为监管依据。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会根据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如增加资本、限制分红、调整管理层等,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则需提交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而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会被要求整改或采取必要措施。
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会面临整改和可能的行政处罚。对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境内分支机构,保监会实施合并评估,所有分支机构均适用同样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地方层面,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内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核查,防止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并执行上级保监会的监管措施,维护整个体系的偿付能力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吴定富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