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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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5:45
随着信息化发展的日新月异,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使用最普遍的社交平台。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微信证据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审理当中。
网友咨询:
如何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律师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讯应用的通信信息,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从法律角度来说,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因此,当我们想要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注意:
(一)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以及完整聊天记录,以证明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微信账号绑定个人身份信息的特点,通过对方微信账户所绑定的手机号、微信账号来确定对方真实身份。
(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需要将语音转换为文字,然后截图打印,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视频的,需要提前将视频刻录到光盘中提交给法官,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清晰完整,不可以删除部分的内容或者只截取部分,导致断章取义。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5:44
随着信息化发展的日新月异,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使用最普遍的社交平台。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微信证据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审理当中。
网友咨询:
如何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律师解答: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讯应用的通信信息,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从法律角度来说,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因此,当我们想要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注意:
(一)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以及完整聊天记录,以证明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微信账号绑定个人身份信息的特点,通过对方微信账户所绑定的手机号、微信账号来确定对方真实身份。
(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需要将语音转换为文字,然后截图打印,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视频的,需要提前将视频刻录到光盘中提交给法官,提供图片微信记录时,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清晰完整,不可以删除部分的内容或者只截取部分,导致断章取义。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