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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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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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7:54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旨在规范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该条例依据国家法律和行*规,并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明确规定,所有在特区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强调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兼顾传统与创新,中医与中药的协同发展。市*和区级*需重视并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其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第五条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中医药工作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中医药法律,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审批中医医疗机构,监管执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和对外交流,以及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等职责。
第六条要求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推进。
第七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中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课题研究、中医药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以及为*制定提供专业咨询。
第八条,中医药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规范行为、维护会员权益,推动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和技术推广,参与专业人员培训,并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特别强调了对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每年10月22日定为中医药宣传日,以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