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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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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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02:06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第六章,主要涉及一些实施细节和规定。首先,条例要求市*及相关单位在条例实施后的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具体规定,以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和细化管理。[1]
条例中提到的"区"包括了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域,明确了条例适用的地理范围。这些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文明行为的促进和管理。[2]
条例的正式生效日期为2013年3月1日,这是由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告中明确宣布的。公告编号为一一七号,表明了这项重要法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12月25日的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从2013年起开始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