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价信鸽索赔案谈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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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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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07:40
2013年12月,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向刘某借用了一只信鸽,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两年。不料三个月后张某不慎将信鸽丢失。 刘某要求张某赔偿46万元的信鸽丢失款。张某拒赔。为此,2018年9月刘某将张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
*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管理不善,造成刘某信鸽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在借用协议中对信鸽的价值并未进行约定。也未约定信鸽丢失后的赔偿方式,因此刘某应当对该信鸽的价值负举证责任。刘某虽然提供了他与案外人王某在2013年6月签订的买卖协议和王某出具的46万元的买卖信鸽的收据,但买卖收据无转账凭证,无正规*,因此*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因资料不全,无法对丢失的信鸽进行评估,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张某丢失刘某的信鸽属实,给刘某造成了客观损失,*参照了2014年第6届北京某信鸽赛事信鸽拍卖价的情况,判决由张某赔偿刘某损失1.5万元。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
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据规定》以五个条文,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也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在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导致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不能表示的是一种状态,意思是说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刘某与案外人的购买信鸽的收据不足以证明信鸽的价值,因此*不予确认。而刘某无法提供丢失信鸽的实际价值,只能参考市场价适当赔偿。
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生活中一定要养成证据意识,以便更好的维权。票据类的一定要留存,重要的书证要专门保管,以免遗失,追悔莫及。
从天价信鸽索赔案谈举证责任
也未约定信鸽丢失后的赔偿方式,因此刘某应当对该信鸽的价值负举证责任。刘某虽然提供了他与案外人王某在2013年6月签订的买卖协议和王某出具的46万元的买卖信鸽的收据,但买卖收据无转账凭证,无正规发票,因此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因资料不全,无法对丢失的信鸽进行评估,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