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利用"301条款"的措施歧视我国的贸易,具体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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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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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5:27
美国经常引用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条款。该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其中“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严重损害了美国商业利益,都是“不合理”。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还有一个406条款,是专门针对*党国家商品对美国的进口的。根据这个条款,无需有“严重损害”,只要有较轻的“重大损害”,就足以采取报复行动
具有代表性的条款包括:
337条款。这一条款,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337条款因此也成为美国针对不公平贸易展开调查和救济措施的依据。2005年7月,3家美国企业就要求对17家中国木地板企业依据337条款展开调查,称中国企业在未经这3家企业许可的情况下,向美国市场销售某些复合木地板,侵犯了这3家企业拥有的相关专利权。2005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29件337条款调查中有8件涉及中国内地企业。
242条款。《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殊*措施)》,即242条款,主要适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并专门针对中国。根据242条款的规定,如一个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242条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5年美国和欧盟就是依据该条款对中国纺织品设限。此外,报告书还规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5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而且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2年内其他缔约方可以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这些都使中国企业在遭遇贸易纠纷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201条款。《美国1974年法案》第201节。根据201条款,因进口增加而遭受严重损害的美国产业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进口救济。2001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指示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条款下启动有关钢铁进口对美国国内钢铁产业影响的调查,其后决定对10个进口钢材品种征收8%~30%的关税。此举遭到各国的一致反对,被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上诉至世贸组织,最后世贸组织裁决美国此举违反了世贸规则,迫使其最终撤销了201钢铁保障措施。这是我国首次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主旨在于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1988年,美国国会对301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主要针对*美国产品和劳务进入其市场的国家,“特别301条款”则针对那些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按照两项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自行对上述国家进行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每年三四月份,美国便会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程度,依次分成“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对于“重点国”,美国将与之谈判;若谈判未果,则实行高关税等报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