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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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1:20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若公安机构判定需对被拘留的人员进行逮捕,应在其拘留期满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针对特殊情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为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可达三十天,此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