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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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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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5:13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四点。首先,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因一方迟延履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其目的,合同可解除。其次,若一方明确违约,合同也可解除。第三,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此情况也适用。最后,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解除事由出现,满足条件时合同亦可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费是否退还,需视解除原因而定。若因中介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中介应退还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指出,中介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赔偿金额需由双方自行约定。法律未明确规定卖方解除合同需支付的赔偿金数额。若无约定,考虑买方实际损失、房屋升值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方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