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规】关于《员工手册》有效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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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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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这是企业劳动合规专栏的第一篇,结合笔者自身的承办经验,就企业用工过程中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引发的风险,就实务里频发的一些企业用工风险进行提示和建议分享,为了避免长篇大论,尽可能的以言简意赅为特点。
第一篇想写下关于企业《员工手册》的程序性要求,许多中小企业虽然制定了《员工手册》,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民主程序或告知导致在仲裁、诉讼时无法适用,以致败诉,现提示如下:
一、制定主体适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某个部门、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经常发现有《员工手册》加盖的是公司的某个部门印章,应当认为,这样在形式上就存在着明显的瑕疵。
二、内容合理合法:《员工手册》的首要要点就在于内容不能不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就实务案例中,合理性审查虽然存在着争议,但是往往不能不明显的违背常理或过分苛刻员工的行为。如迟到一次视为是严重违反用人规章制度,不具有合理性。
三、制定程序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两步:1.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四、向劳动者公示:该步骤往往是用人单位难以举证而导致败诉的关键因素。常见的方式有: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司内网公布、电子邮件通知、规章制度培训及考试、发放员工手册等。
司法实践中,对规章制度公示方式的审查比较严格,为避免公司举证不能的风险,一般应当留存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已经收到或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等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