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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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21
你好:
缴纳社保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因此,如果这个员工自己在成都当地购买了社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企业不应录用该员工。这里存在着用工重复的风险。
如果员工在异地已有自行购买,作为单位,还是需要根据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为员工购买和缴纳社保,原因同于第1点。这种情形可以劝退人员推掉异地的社保,毕竟在中国境内,社保的工龄是不可以重叠计算的,因此员工异地购买的费用,公司不应同意予以报销。
如果人员属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状态的,应要求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公司按协保人员性质来进行录用。这样没有用工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24
第一,同员工签订协议,然后同社保局形成个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