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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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7:45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五章中,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根据第三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排水的行为,若污水水质不符合标准,将面临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还将受到警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调度、不按规定暂停排水者,将被罚款500元至2000元。未经批准擅自封堵、迁移排水设施的行为,罚款范围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对于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安全活动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罚款。
面对屡教不改的当事人,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暂扣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工具和物品,以示惩戒。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若违反规定,如未按技术标准养护设施或在设施出现问题时未能及时处理,将分别被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和警告,最高罚款2000元。
最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办法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处罚。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于2000年12月29日以杭州市*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令第270号《杭州市*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改。《办法》分总则、排水规划、排水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