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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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5:52
浙江省民兵工作的组织建设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内容,十八至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还需在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入预备役民兵。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军人经登记后,同样需要编入民兵组织。二十八岁以下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包括女性公民,可编为基干民兵,城市和特殊地区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民兵的挑选和组建需经过基层武装部的政治审查,单位需根据自身条件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以乡(镇)、行政村为单位,城市则以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为单位。编组原则注重领导、活动和任务执行的便利。基干民兵应单独编组,并保持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比例,沿海地区和特殊地区可适当提高女民兵比例。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根据战备需要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沿海、岛屿等地还要加强高炮营、团等专业分队建设。各类专业分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在市地和重要目标区域,以及沿海岛屿,还需组建应急分队,其规模由省级机关确定。
民兵干部选拔要求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壮、年轻且具备一定文化军事素质,一般从退役军人中选拔,由基层武装部或军事领导机关任命。不同层级的民兵组织军政主官,如连以上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或人民武装干部共同担任。
每年,基干民兵组织需要进行整顿,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需配合上级进行年度整顿工作,确保组织的有效运行。以上是浙江省民兵组织建设的核心内容,旨在维护地方安全和国防建设。
(1992年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