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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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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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2:25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有两个主要部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得到满足。
个人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计入,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会制定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市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分: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35至45岁的,比例为3.2%;45至退休人员,为4%;退休至70岁,比例为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4.2%,70岁以上则为4.8%。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的医疗费用,本金和利息归属个人,余额可按规定转移或结转,参保者去世后,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统筹基金则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以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对于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部分,大病救助金会介入,支付在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具体的门诊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最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