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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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7:39
《*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省一级人民*和县一级人民*,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的工作。各级人民*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设助理检察员和*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助理检察员、*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长任免。各级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的人员编制由最高人民*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