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4:4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10:00
为了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有效监管,确保药品和器械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医疗机构,包括通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机构,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及使用都将受到本规定约束。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和性质,监管分为医院类和非医院类。医院类涵盖了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具备相应规模的卫生院,具体规模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条强调,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应遵循安全、有效和合理的原则,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导,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事项,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也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并协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负有全面责任。医疗机构需根据自身规模和管理需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