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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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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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04:38
《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都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需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金利息和其他资金构成,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集中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的*垫付。储备金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职工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或原军队服役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均视为工伤。
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或自残自杀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在必要时,社保部门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评估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对申请进行评估。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用、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伤残职工的待遇根据伤残等级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可按月支付工资并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工伤复发,仍享有相应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形时,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若当地法律规定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时,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还规定了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以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办法。
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已经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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