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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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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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7:00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以下是部分内容:
受案范围包括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损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确认和赔偿数额争议,可直接提起诉讼。
管辖方面,公民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请求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处理。赔偿请求单独提起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基层*管辖,特殊情况下由中级或高级*、最高*管辖。
诉讼当事人包括有权作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受害者的继承人等。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时,诉讼处理方式根据诉讼请求性质确定被告。
起诉条件要求明确被告、赔偿请求合法等,并规定了起诉期限。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则需有特殊原因方可计算新的起诉期限。
审理和判决中,*会区分行政诉讼与赔偿请求的合并或单独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判决时确认行为违法并处理赔偿请求。
执行方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需履行,逾期可申请*执行,执行期限根据申请人类型有所不同。
其他方面,*在审理过程中可参照行政诉讼相关条款,并在与国家赔偿法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
扩展资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