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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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19:56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市)*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建设用地,同样由市、县(市)*责令退回。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市、县(市)*责令退回。
违法建设若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将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具体包括占用广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严重影响输电安全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建设;不符合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的建设;占用防洪设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的建设;严重影响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的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情节较轻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15%的罚款。若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则需按其影响程度进行处罚。包括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周围环境的建设,对保留部分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5%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影响市容景观的建设,应当限期按批准的设计图纸重新施工,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0%的罚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建设,则需责令纠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0%的罚款。
违法建设未处理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无审批规划权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碍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上交同级财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单位或个人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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