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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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22:24
根据相关条款,企业工会*的选举和管理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当选的工会*需尽快完成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变更登记,通常享受与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相当的待遇。在公司制企业中,工会*应进入董事会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强调,工会*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党组织领导为主导。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工会*由上一级工会直接领导。
对于大型企业(职工二百人以上),专职工会*是法定配备,如工会*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还需配备副*。企业需保障工会*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的任期期间,除非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退休年龄,否则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调动需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遵循民主程序。专职*任职期间劳动合同自动延长,非专职*则视情况调整。
罢免或撤换工会*需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通过。具体待遇方面,由上级工会推荐并选举产生的*,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由企业、上级工会或其他方协商确定。
工会*是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者,是负责单位工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工会*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