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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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8:51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联,作为十月革命的胜利者,以及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在1928年和1929年,相继放弃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同年,中国政府宣布自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享有的此项权力,然而,由于帝国主义国家的反对,这一计划未能顺利实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中国通过一系列条约逐步恢复了对在其境内的部分国家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例如,1943年,中国成功恢复了对美国、英国、挪威、巴西和加拿大国民的司法权,随后荷兰、瑞士、法国、丹麦、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也分别在1945年至1947年期间放弃了对中国公民的领事裁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所有帝国主义特权的束缚,实现了国家主权的完全独立。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