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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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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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0:28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有,同一行政机关不再罚的原则,以及还有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的原则;再者就是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之后,行政机关不得在给予行政处罚,这都是有规定的。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
⑵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除不得重复罚款外,对其他处罚种类除行为罚外也不得重复适用。如行为人已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其他机关就不得再科以该处罚。因为从两机关各自处罚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固定的、有限额的,一机关已处以没收,另一机关再处没收,行为人再次上缴的钱物已不再是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于给行为人课以了新的义务,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再如行为人受到停产停业的处罚,其他机关再处以停产停业的处罚再则失去实际意义。但属于行为罚则可重复适用,如某饭店违法经营又不符合卫生条件,工商部门和食品卫生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则不属重复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就是属于行政机关不能因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同一个人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于此处罚在办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但如果存在特殊的规定就会除外,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