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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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45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第六章主要涉及租赁和退出管理的详细规定。首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合作,通过实有人口管理机制,保障家庭需凭入住证明进行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等事项(第三十条)。
年审制度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要环节,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组织联审,家庭需主动提供资料配合(第三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保障,反之则需退出(第三十二条)。续租方面,保障家庭需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后签订新合同(第三十三条)。
对于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不得装修或改变结构,如有损坏需自行维修或赔偿(第三十四条)。租金缴纳和相关费用,如水、电等,应按照规定按时支付(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护等事务,由产权方委托专业物业处理,具体事项通过合同约定(第三十六条)。
若保障家庭获得其他住房或超收入标准,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七条)。如有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如欺诈、违规使用、转租等,将解除合同并补缴租金,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八条)。对于拒不退出的家庭,产权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搬迁(第三十九条)。
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有关规定,制定《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1日以葫芦岛市*令第142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资金来源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和*支持、申请及审批程序、配租和租金标准、租赁和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8章4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