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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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8:18
华沙—牛津规则第三条明确指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货物的装船或交付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或期限进行。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应准确记录下装船日期或交予承运人的日期。这些日期被视为当天实际装船或交付的初步证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因此丧失了质疑或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应保持对实际情况的质疑精神,即使表面上的日期记录显示了这一行为已经发生。
Warsaw --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