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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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0:31
(I)买卖合同货物应在这样的状况下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即在正常的航行后并在正常的情况下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时能保持可商销状态。由于货物固有的变质、漏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不是由于货物在装船或交付承运人保管时已有的缺陷造成的,也不是由于装船或运输发生的),不在此限。适当参照特殊行业惯例,容许通常的变质、漏泄、体积或重量的自然损耗。
(II)如果在成交时,订售的是海上路货,或已经交给承运人保管;或者,如果卖方为履行合同起见,有权买进合同规格的海上路货,那么,可以认为买卖合同中含有这样的默示条件,即货物已经依照前款规定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III)如果在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时,对有关货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又没有依照买卖合同的条款、特定行业惯例或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所签发的任何证明书,那么,货物的品质、规格、状态和/或重量或数量,应当依照当时装到船上时的状况来决定。如果卖方是依照第七条第(III)款,第(IV)款的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者,就按照确实交给时的状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