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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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0:10
我国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是在具体方面必须存在着在战争过程当中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在罪责方面主要指的是故意,这里的故意必须是明明知道是虚假的信息,但是仍然进行散布。
一、我国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罪体
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行为是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这里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战时在部队中公开或者私下用口头或者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故意制造、散布谎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
时间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平时有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罪责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战时造谣惑众罪怎么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二)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三)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四)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
在战争年代稳定军心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传播一些不实的谣言,导致军心涣散,那么很有可能对于整个战争结果造成影响,因此危害*,所以我国《刑法》当中规定了战时造谣惑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