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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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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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16:31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河道利用的相关要求。首先,对于在河道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防治水害工程等,必须在按照国家投资程序报批前,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计方案的变更也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规划这类项目时,必须将河道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与工程同步进行审查、实施和验收。建设经费的分担则根据占用岸段的归属。新建桥梁、码头等设施需符合河道规划、港航规划等多方面技术标准,不得影响行洪通道。
对于占用河道空间或穿越堤防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和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过程需严格遵循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完工后还需经检验合格才能使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需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水质保护也是重要责任,必要时需采取紧急措施以保障防洪安全。
在河道范围内开展水上活动需符合规划,不得危害防洪、水质或损害河道设施。农林部门种植、养殖区域的划定需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生态环境要求。采砂取土等活动需经审批,并确保河势稳定和安全。临时设施搭建、爆破等行为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还需联合审批。
占用河道堤防工程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占用补偿费,补偿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河道利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