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界定“自认”、“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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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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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01:00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诉状中的承认,可能引发“自认”或“误认”的法律后果。"自认"是指一方明确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无需对方举证,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如《证据新规》明确规定了明示和默示自认的情况。而"误认"则是错误的认知,不构成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明确证据可以纠正。
关于“自认”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在2020年实施的《证据新规》中,详细列举了明示自认、默示自认、附条件自认以及自认例外的情况,包括自认的撤销条件和法律后果。例如,自认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如果是在受胁迫或误解情况下作出,可以撤销。自认的法律效果是,当事人承认的事实无需进一步证明,*应予以认定。
区分“自认”与“误认”的关键在于,前者是当事人主动、明确的承认,后者是由于误解或记忆错误产生的错误认知。例如,吴某在庭审中承认收到的部分款项被误认为是另一笔,这实际上是“误认”,而非“自认”,因为其承认的事实与事实不符,*应予区别对待。
因此,当事人和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谨慎对待自认,避免因误解或疏忽造成不利影响。代理人应确保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包含可能构成自认的表述,同时在与当事人沟通时,需要明确区分事实和误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