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 债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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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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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1:0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首先,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债券交易采用询价方式进行,买卖双方自主谈判,每笔交易独立成交,没有预设价格。
第十六条强调了交易的法律效力,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需详细列出交易日期、方向、债券类型、数量、价格或利率、账户结算方式、交割时间和金额等关键要素。这些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确保交易的清晰记录。
回购交易的主协议和这些书面合同构成完整的回购交易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涉及债券作为质押进行回购,必须办理登记,且合同在完成质押登记后才生效。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着重于合同的执行和监管。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价格、利率、费用收取、质押债券的使用和回购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则,例如最长回购期限为365天,到期必须按约定全额还款并解除质押关系。
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款涉及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和相关机构如同业中心和*结算公司需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在市场中的活动和交易情况,以确保市场透明和监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