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委员任期未到,公司可以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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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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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0:44
公司不能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如果已经终止了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工作,延长劳动合同至委员任期,并且补发期间的工资与福利。
因为按照《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职责依法受法律保护,充分发挥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机构,上述内设机构的成员即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委员等应统属于工会委员会的范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女职工委员等其身份应属于工会委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委员”。由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工会委员的任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本项详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15号)
案例:1
小张于2000年1月到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企业工会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三年,小张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03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小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认为根据《工会法》,她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2005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其劳动合同。经与企业协商未果,小张将此事反映至某市总工会。某市总工会得知后立即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该企业在限期内恢复了小张的工作。
[评析]
这是一起违反《工会法》,非法解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件。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 《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做出了一系列特殊保护规定。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本案中小张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其当选工会委员后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2005年5月,该企业无视《工会法》的规定,终止小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力地维护了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2
杜某和陈某是某公司职工。2001年6月18日杜、陈二人经公司工会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当选为工会主席和宣传委员,同年7月6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市农机局批复同意选举结果,市总工会同时审定公司为合法的工会社团法人,杜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杜、陈上任伊始,恰逢公司三名员工的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因举证问题请求工会出面为他们伸张正义,杜、陈二人即以工会名义出具书证材料一份,证实单位改制不规范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中有违规行为。8月10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结果公司败诉。但公司认为杜、陈2人提供虚假证据,属于滥用职权,并决定将工会委员会印章收归行政办公室管理。9月14日,公司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没有工会委员不合理为由,决定“两会”和工会同时改选。10月10日,一届任期不满4 个月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改选(改选前并未罢免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职务)。选举结果陈仍榜上有名,但公司审定时认为陈涉及出具虚假证明,不具备工会委员任职条件,在上报主管单位的名单中将其名字去掉。11月8日,市总工会副主席、法工部赵部长会同市农委纪委朱书记到公司调查处理,严肃指出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即改选取严重违背了工会法,责令立即恢复原工会委员会并开展工作,但并未引起公司重视。12月29日杜、陈二人同时被终止劳动合同。2002年2月27日,他们2人在市总工会调停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辩论中,申诉人的代理人市总工会法工部赵部长力陈杜、陈2人是公司合法的工会主席和委员,杜是具有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二人任期为3年或者5年,任期未满即换届选举为无效行为,任期内被终止劳动合同更是于法无据。被诉人的代理人翟律师则认为换届选举合法有效,其理由是新《工会法》颁布在选举之后,老《工会法》并未规定任期,且申诉人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
未举证),会员大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撤换或罢免他们。申诉人随即否认出具虚假证明一说,认为3名员工请求工会为其权益作事实证明时,工会有权作出实事求是的证明,而罢免或撤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过紧张激烈的辩论后,仲裁庭进行当庭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仲裁庭经合议后认为:杜、陈二人是2001年7月6日正式任职的合法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和兼职委员,其任期老《工会法》虽无明确规定,但1998年颁布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为3年至5年,新《工会法》又明确规定3年或5年。杜、陈二人任职后并未出现个人严重过失,公司在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未满又未经过罢免程序前提下进行工会委员会改选,其做法明显违背了《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改选取应为无效行为。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身份不应因无效的改选而丧失,企业应根据《工会法》规定,将他们的劳动合同延长至任期期满,而不能仅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2001年 12月29日)予以终止。
仲裁裁决:
一、撤销公司终止杜、陈二人劳动合同的决定,他们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任期期满;
二、公司恢复杜、陈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工会委员的职务,并从2002年元月起补发杜、陈的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安排上岗工作。
[评析]
本案是一起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因终止劳动合同对象身份的特殊性,造成了这起颇有影响的争议案的发生。该案要把握的关键,一是杜、陈二人的工会主席和委员身份是否还存在,二是改选后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是否合法。要弄清这两个问题,一要看工会委员会改选的条件是否成熟;二是看工会委员会改选的程序是否到位;三要看改选结果是否有效。该案中公司工会任期满3个月不具备换届改选条件,《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为3年或5年。杜、陈二人任期未满,如果确有严重过失,则必须先行经过罢免或撤换的法定程序,没有罢免或撤换即改选程序未到位。公司改选工会委员会的理由是董事会、监事会中没有工会委员,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改选本身不合法,改选的结果当然无效,由此可以确认杜、 陈二人还是法律认可的公司工会主席和委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是公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0:38
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工作,延长劳动合同至委员任期,并且补发期间的工资与福利。
因为按照《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职责依法受法律保护,充分发挥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机构,上述内设机构的成员即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委员等应统属于工会委员会的范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女职工委员等其身份应属于工会委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委员”。由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工会委员的任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0:40
工会理论上是独立的机构,和企业无关,故若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0:3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机构,上述内设机构的成员即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委员等应统属于工会委员会的范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女职工委员等其身份应属于工会委员。
以上仅是这个回答者的推论,实际上,并无具体的解释或规定说以上的人员就是工会委员会委员。事实上,我们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他们的身份基本上不重合的,故我的倾向是认定他们不是工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