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可否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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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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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0:44
在企业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极易与员工发生纠纷的就是社保缴纳问题。我国《民法典》、《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众多的劳动者来说,自己从原工作单位离职以后才意识到自己以前在工作单位期间,没有正常的缴纳社保,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原来的工作单位,来补缴我们曾经在工作期间的社保待遇呢?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使离职,原职工也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诉,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单位补缴。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给劳动者补缴社保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应缴未缴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般而言,原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在一年之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相应机关会进行受理,如果离职超过了两年再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一般不会受理,因此员工离职之后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保,应当及时维权,而不能拖的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