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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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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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23:33
金融工具的减值处理涉及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多个方面,主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规范。首先,四种类型的金融工具可能需要进行减值计算:
1. 债券投资(摊余成本)和其他债券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在某些情况下需考虑,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战略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不进行减值处理。
2. 租赁应收款也是减值考虑的一部分,合同资产虽然纳入规范,但其减值损失与其他类型的区别在于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3. 部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会涉及减值。
减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未显著增加时,依据未扣除减值的账面价值计算利息;显著增加阶段,仍使用账面价值,直到发生减值时,采用减值后的账面价值计算利息。特殊情况允许选择未显著增加处理,根据融资成分的不同,整个存续期的计算方式会有所区别。
减值一旦发生,部分可以转回。例如,如果实际损失100,但已计提80,那么核销时,未核销部分20将计入“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合同资产的减值则单独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部分。
减值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
- 借:贷款损失准备 80
- 信用减值损失 20
- 贷:贷款 100
此外,还有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相关的预计负债可能产生减值,这种情况下,减值金额会记入“预计负债”。对于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会记入“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