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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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3:30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于2012年4月19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旨在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督。
条例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保证产品安全、性能和标注符合标准。*需将产品质量提升纳入发展规划,并设立机构协调监督工作,各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督任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奖励制度,表彰产品质量优秀和创新。同时,条例支持社会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生产者需对其产品负责,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建立严格的进货和出厂检验制度,并提供真实的产品标识。销售者需严格进货检查,销售合法产品,不得销售禁止的产品。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产品存在缺陷时,销售者需负责售后服务。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伪造标识、销售不合格产品等,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相关资格。同时,鼓励产品质量保险,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并对提供违法便利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最后,条例于2012年9月1日起生效,旧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经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十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十一届*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正。《条例》分总则,行政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3条,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十三届*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50条决定,废止《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