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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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7:51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第三十七条针对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如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环保部门将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农业部门则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若在畜禽生产中不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会责令停止并罚款3万元以下。
对于质量记录管理的违规,如未建立或伪造记录规程,农药肥料或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会要求改正,严重者罚款1000元至5000元。未经初级加工或包装标注信息不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给予警告和整改要求。
对于经营环节,第二十九条中提到的未配备检测设施或未按规定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卫生行政部门会进行整改或罚款。不合格畜产品和活鸡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工商和卫生行政部门会给予罚款,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罚。
此外,运输、销售环节也有严格的规定,如运输未经许可的食用农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对承运人罚款。销售含有剧毒农药或有害成分的产品,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监督管理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违法行为,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7月23日上海市*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3日《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