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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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23:33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附则规定了相关退休人员和缴费年限的定义。退休人员指的是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其工资总额计算依据国家规定,具体数值由市*和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缴费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后者是指员工在调入本市前,国家正式承认的连续工龄年限。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条例区分了原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和新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的区别。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和计发养老保险时,涉及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上半年按照上二年的月平均工资,下半年则依据上年度数据。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遵循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临聘人员同样适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员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也参照此条例。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则按照国家的相应规定执行。
条例的实施细则将由市*另行制定,并且该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5条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