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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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3:34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一部于1998年10月27日由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保障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次会议上对条例进行了首次修正,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的调整。这次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员工权益的持续有效保障。
随后在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再次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是为了应对新的社会经济挑战和需求,对条例进行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这些系列修正和调整,体现了深圳特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关注和不断优化,旨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长远福祉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这部条例至今仍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退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5条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