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地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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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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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04:07
(一)关于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倘若出租人提起诉讼,仅仅主张承租人偿还拖欠已久的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滞纳金,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据这一诉求予以确认和支持。在此过程中,合同中所设定的滞纳金标准是衡量的关键因素,若其过高且明显存在不公,则应当参考我国央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每日万分之四)来确定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滞纳金金额。
(二)在合同解除的实际操作环节,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实体处理事项:
首先,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那么该合同便应当被视为已经解除;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期限,但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同样也可以认定为合同已经解除。
再次,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先行收回房屋。
至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过装修的情况,可以等待评估单位完成评估之后再行交还;
最后,如果承租人对场地进行过装修,那么对于装修部分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执行,若无相关约定,则可将能够拆卸的动产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无法拆卸的固定装修部分,出租人可以选择对其进行评估折旧,然后根据评估结果酌情承担其中的部分价值,同时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补偿。
然而,对于无法承顶的那部分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自身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那么装修损失就应当由承租人独自承担;反之,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那么装修损失就应当由出租人负责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此外,在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还需向出租人承担以下违约赔偿责任:
第一,所拖欠的租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所缴纳的租赁定金将由出租人予以没收;
第三,当上述违约金以及租赁定金仍然无法完全弥补出租人因为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当额外向出租人支付损失赔偿金。同样地,在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也需要向承租人承担以下违约赔偿责任:
第一,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第二,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第三,当上述赔偿措施仍然无法完全弥补承租人因为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当额外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