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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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0:51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的安全管理。首先,燃气经营企业有责任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域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条例严格禁止了一系列行为,包括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积腐蚀性物质、擅自挖掘或在设施上挂电线等(第二十一条)。施工如果影响燃气设施,建设方必须得到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一旦因施工导致设施损坏,相关方需协助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需兼顾安全使用、维修便利和房屋美观(第二十四条)。装饰不能覆盖燃气设施,一旦需要抢修,必须无条件拆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二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燃气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需迅速采取行动进行抢修,并处理相关事故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公布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供用户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七条)。非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充气燃气钢瓶,销售加热燃气钢瓶装置也被严格禁止(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地方性法规。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吉林省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