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大伯的名字,后大伯去世,现大伯女儿要将房产证做成她的名字,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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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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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3:53
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注意,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的不能继承针对的只是单独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如果你大伯女儿非本村村民,只能继承房屋财产,但不能重建,可以修缮,等房屋不能住人,村委会收回宅基地。
大伯女儿按法律没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当然自愿赡养也可以,但不是法定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3:55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给农村宅基地房子办理房产证是严重违规违法违纪的,纯粹践踏土地法的规定以及其他宅基地政策和事实。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她有义务赡养爷爷奶奶,不过不能完全和她的父亲相同。另外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养活老人是日常用语,属于家庭事务,在事实跟前,法律是要退后的,也就是按照家庭事务的事实让其养活老人,当事人不听劝告,再动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里面的赡养义务,但是赡养包括的范围比养活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3:52
有权利,就有义务。如果她要继承,就必须赡养爷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