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印鉴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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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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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20:25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在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原预留印章,必须提供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司法部门的书面确认。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允许授权他人操作。直接办理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则需附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相应证件。
第四十五条,关于预留个人签章的更换,同样允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亲自办理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和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则需提供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法提供身份证件,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单位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证件。
以上规定确保了单位存款人在印章变更过程中的合规性和有效性。